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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17日通过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建国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4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沈建国、王旭曙、沈浩杰、徐志仙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4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沈建国、王旭曙、沈浩杰、徐志仙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4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激励对象名单: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8人。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4月9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4月14日,公司披露《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名单进行核实并发布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6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8人,自愿放弃参与的激励对象原获授股份数将调整至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及首次授予数量均保持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1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20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钱塘区青东二路1999号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建国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其中3人为独立董事,1人为职工董事;

  2、 董事会秘书杨洪辉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6年中期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8、议案9、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2、议案3、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议案5、议案8、议案9、议案10相关的关联股东沈建国、浙江永杰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望汇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4、本次会议听取了:(1)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2)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吴超青、李明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3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6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6年3月30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所有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未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及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登记。在公司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5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4月20日

  ●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42.50万股

  ●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04元/股

  ●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68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4月20日。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4月9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4月14日,公司披露《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名单进行核实并发布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以2026年4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14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04元/股。

  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2026年4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14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04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 首次授予日:2026年4月20日。

  2. 首次授予数量:142.50万股。

  3. 首次授予人数:68人,包括公司(含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4. 首次授予价格:23.04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或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 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S)、良好(A)、合格(B)、不合格(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8.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③本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④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9.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6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8人,自愿放弃参与的激励对象原获授股份数将调整至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及首次授予数量均保持不变。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核通过。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9人调整为68人,自愿放弃参与的激励对象原获授股份数将调整至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及首次授予数量均保持不变,其余情况均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7.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以2026年4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14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04元/股。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4月20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若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6年-202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①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②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③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④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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