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4月20日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6号楼公司5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玉达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7,07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69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0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69%。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40,03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2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0人,代表股份41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1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41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197%。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7,0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5%;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57,0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91%;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7,0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98%;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7,0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56%;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24%;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制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7,0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48%;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0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7,4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2%;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91%;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7,0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29%;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8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6%。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57,0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25%;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57,0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34%;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7,3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5%;反对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200%;反对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0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6%。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7,3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9%;反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959%;反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7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1%。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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