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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华海定转”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6-015

  证券代码:118501    证券简称:华海定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修正前转股价格:56.15元/股;

  ● 调整/修正后转股价格:37.91元/股;

  ● “华海定转”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6年4月30日;

  ● “华海定转”尚未进入转股期。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6号文),核准公司向相关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注册申请,可转债基本情况如下:

  (一)债券名称: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华海定转。

  (三)债券代码:118501。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4.80亿元。

  (六)发行数量:4,799,997张。

  (七)票面金额:100元。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四年。

  (九)票面利率:0.01%/年。

  (十)发行对象:

  本次新增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及发行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十一)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无需向其原持有人支付利息。

  (十二)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十三)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标准,即56.35元/股。2025年6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25年7月正式实施,根据实际利润分配情况对应调整转股价格,调整后转股价格为人民币56.15元。

  在本次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及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以及募集配套资金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及调整方式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6年4月7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A 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不送红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的利润总额和转增的公积金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和每股转增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18日和2024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重组报告书》的相关条款,在本次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及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以及募集配套资金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公司本次因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对“华海定转”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在本次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及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以及募集配套资金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鉴于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在考虑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因素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97元(含税),每股实际转增股本0.4786股,

  公司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n为转增股本率,P1为调整后转股价。

  P1=(56.15-0.0997)/(1+0.4786)=37.91元

  华海定转的转股价格自2026年4月30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息日)起由每股人民币56.15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37.91元。

  “华海定转”尚未进入转股期不涉及暂停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6-014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每股转增0.48股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7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0股。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分配的利润总额和转增的公积金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和每股转增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6,014,32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276,815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95,737,508股,向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0股,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573,750.80元(含税),转增45,954,004股,本次转增后总股本为141,968,327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5,737,508×0.1)÷96,014,323≈0.0997元/股。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95,737,508×0.48)÷96,014,323≈0.4786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7)÷(1+0.4786)=(前收盘价格-0.0997)÷1.478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韩江龙、连云港德裕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兴明、陶军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法人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六、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信息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华海定转”转股价格的公告》。(2026-015)。

  七、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41,968,327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20元。

  八、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式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8-81066978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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