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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6-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74人,代表股份74,17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38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74,17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 13,18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7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13,1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07%。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0%;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弃权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5%;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1%;弃权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5%。
关联关系说明:本次交易由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提供财务资助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股东大连和升、股东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升”)为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股东韩东丰担任大连和升的董事,均为本提案的关联股东。股东大连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7847136股,北京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3203244股,韩东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000000股。关联股东大连和升、北京和升、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2、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股东关联方以持有股权资产质押给本公司协助解决本公司债务逾期后续风险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6%;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弃权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71%;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4%;弃权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
关联关系说明:本次交易由股东大连和升的关联方以持有股权资产质押给本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股东大连和升、股东北京和升为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股东韩东丰担任大连和升的董事,均为本提案的关联股东。股东大连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7847136股,北京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3203244股,韩东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000000股。关联股东大连和升、北京和升、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本次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王艾迪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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