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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6-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5442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3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总股本70,576,989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89,955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442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3,835,904.39元(含税)。

  (2)除权除息方案、计算过程与结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此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0.05442元,流通股份变动比例=0%

  ②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总股本=0.05442×(70,576,989-89,955)÷70,576,989≈0.054元(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综上,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4)÷(1+0%)=前收盘价格-0.05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全部类型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4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4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8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8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0544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2042719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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