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申报公告

  证券代码:001331      证券简称:胜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6-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预受要约申报代码:990093

  2.要约收购支付方式:现金

  3.要约收购价格:13.28元/股

  4.要约收购数量:部分要约,拟收购股份数量为42,336,000股,占被收购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15%。

  5.要约收购有效期: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6.收购人: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

  7.要约收购期届满后,过户清算手续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要约收购详情,应当阅读本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胜通能源”“上市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腾机器人”“收购人”)发来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根据相关规定,依据上述《要约收购报告书》,就本次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有关事项作出申报公告如下:

  一、本次要约收购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要约收购的提示

  要约收购期限内,本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三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

  (二)要约收购情况

  1.被收购公司名称: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被收购公司股票名称:胜通能源

  3.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001331

  4.收购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5.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42,336,000股

  6.预定收购股份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比例:15.00%

  7.支付方式:现金

  8.要约价格:13.28元/股

  9.价格计算基础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根据2025年12月11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各转让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各转让方持有的合计84,643,7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13.28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13.28元/股。

  经综合考虑,要约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3.28元/股,不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14.26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3.28元/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要约价格与协议转让作价一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要约收购系收购人在协议转让的基础上继续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组成部分,因此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与协议转让价格一致,即13.28元/股。

  (2)本次要约价格高于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本次要约价格为13.28元/股,要约价格与上市公司本次要约收购前30/60/12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对比如下:

  

  本次要约价格虽低于上市公司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但高于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因此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情形。

  (3)收购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承诺说明:“截至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出具日,七腾机器人除重庆智行创、深圳弘源、上海承壹外,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综上,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事项,除已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股价未被操纵及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10.要约有效期: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三)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申报代码

  本次要约收购的申报代码为990093。

  2.申报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申报价格为13.28元/股。

  3.申报数量限制

  上市公司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出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申报预受要约

  上市公司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收购编码。要约收购期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5.预受要约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票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不得进行转让、转托管或质押。

  7.收购要约变更

  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果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被收购公司股东如果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需重新申报。

  8.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9.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10.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11.余股处理

  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股的余股,则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12.要约收购的资金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3.要约收购的股份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深交所完成对预受要约的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收购人将凭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14.收购结果公告

  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后,收购人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就收购情况作出公告。

  (四)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撤回预受要约

  预受要约股份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撤回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申报代码。公司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2.撤回预受要约情况

  公告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撤回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3.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份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4.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5.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流通股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在协助执行股份被设定其他权利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6.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二、要约收购期间的交易

  公司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正常交易。

  三、要约收购手续费

  要约期满后,转受让双方后续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所涉及的税费项目及标准参照A股交易执行。

  四、要约收购的清算

  本次要约收购有效期满后,本公司将另行发布要约收购结果公告、要约收购清算公告(如有股份接受要约),请投资者关注要约收购资金发放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路5000号

  联系电话:0535-8882717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1331      证券简称:胜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6-014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2月11日,七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腾机器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智行创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承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扬帆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甲方”或“受让方”)与魏吉胜先生、魏红越女士、张伟先生、龙口云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同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弦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口新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或“转让方”)签署了《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4,643,7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2026年4月8日,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并于2026年4月9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本次要约收购为七腾机器人拟通过部分要约的方式按照13.28元/股的价格向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胜通能源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15%的股份。

  3.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受要约收购股份数量42,336,00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42,336,000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42,336,00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胜通能源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胜通能源126,979,7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4.99%。

  4.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胜通能源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胜通能源的上市地位。

  5.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62,222,080元,收购人已于2025年12月15日,将112,444,416元(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要约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6.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即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最后三个交易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7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销。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网站(http://www.sz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7.由于要约收购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是否能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份数量未达到要约收购预定数量的,不影响本次要约收购的效力,收购方将严格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一、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2.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一基本情况

  

  3.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二基本情况

  

  深圳弘源已于2015年11月25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27722。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深圳弘源以其管理的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弘源祥裕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备案情况如下:

  

  4.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三基本情况

  

  上海承壹已于2014年4月22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0869。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上海承壹以其管理的扬帆15号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扬帆15号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扬帆15号的备案情况如下: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并利用相关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优势,助力上市公司发展。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三)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拟继续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基于谨慎性原则,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之实际控制人结合自身情况就本次交易做出如下承诺:

  1.七腾机器人承诺:“在本次收购中协议转让及要约收购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除用于本次交易的并购贷款外不进行质押。”

  2.重庆智行创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在本次协议转让中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不进行质押;(2)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新增合伙份额;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至36个月内,若本合伙企业新增合伙份额由新的出资人认购,本合伙企业将促使新的出资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转让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

  3.朱冬先生承诺:“(1)自本人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60个月内,本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维持持股比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持续发挥主导作用等措施,维持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七腾机器人的股权及重庆智行创的合伙份额,亦不会通过公司/合伙企业回购减资方式减少所持七腾机器人股权及重庆智行创的合伙份额;(3)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至60个月内,本人每12个月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在本次收购完成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15%。”

  4.上海承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村扬帆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1)在本次协议转让中取得的股份,继续履行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上市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则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在本次协议转让中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不进行质押;(3)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基金不会为投资人办理转让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手续,且本基金不新增投资人。”

  5.深圳市弘源泰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弘源祥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1)在本次协议转让中取得的股份,继续履行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上市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则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在本次协议转让中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不进行质押;(3)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本基金不会为投资人办理转让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手续,且本基金不新增投资人。”

  (四)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1.被收购公司名称: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被收购公司股票名称:胜通能源

  3.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001331

  4.收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5.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本次要约收购范围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胜通能源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五)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1.要约收购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是13.28元/股。

  除以上所述,若胜通能源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计算方式如下:要约价格的调整公式为:假设原要约价格为P0,每股派息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则调整后的要约价格P1的计算公式为P1=P0-D(仅派息时);P1=P0/(1+N)(仅送股或转增股本时);若同时有派息、送股和转增股本,则P1=(P0-D)/(1+N)。

  2.计算基础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根据2025年12月11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各转让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各转让方持有的合计84,643,7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13.28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13.28元/股。

  经综合考虑,要约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3.28元/股,不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

  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14.26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3.28元/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要约价格与协议转让作价一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要约收购系收购人在协议转让的基础上继续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组成部分,因此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与协议转让价格一致,即13.28元/股。

  (2)本次要约价格高于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本次要约价格为13.28元/股,要约价格与上市公司本次要约收购前30/60/12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对比如下:

  

  本次要约价格虽低于上市公司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但高于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因此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情形。

  (3)收购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承诺说明:“截至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出具日,七腾机器人除重庆智行创、深圳弘源、上海承壹外,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综上,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事项,除已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股价未被操纵及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13.28元/股、最大收购数量42,336,000股股份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562,222,080元。收购人已于2025年12月15日将112,444,416元(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自筹资金通过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取得,目前收购方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签署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

  并购贷款额度为6.818亿元,贷款期限自首次提款日起10年;贷款利率按浮动利率方式确定,以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在此基础上减50基点(1基点为0.01%),自首个提款日起至贷款资金获得清偿之前,在利率调整日按照利率调整日前一工作日当日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在此基础上减50基点(1基点为0.01%)进行调整,收购人拟以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合计4,234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5.00%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以后续执行时公告为准),朱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七)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即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本次要约期限最后三个交易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7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销。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二、其他说明

  1.以上仅为本次要约收购的部分内容,详情请查阅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聘请了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要约收购出具了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并与本公告及要约收购报告书一同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要约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特此公告。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