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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股票代码:002335                        股票简称:科华数据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次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587.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1,541.4041万股的1.14%。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48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1,541.4041万股的0.9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2.96%;预留1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1,541.4041万股的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04%。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32人,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32.46元/股。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1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明确,超过期限未确定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次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32人,具体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5日前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587.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1,541.4041万股的1.14%。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48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1,541.4041万股的0.9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2.96%;预留1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1,541.4041万股的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04%。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明确,超过期限未确定的,预留权益失效。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或预留部分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本次授予总量的20%。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1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二)额外限售期

  1、所有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自每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将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且满足3个月额外限售期要求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3个月的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4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2.4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4.92元的50%,为每股32.46元;

  (二)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9.74元的50%,为每股29.87元。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32.46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应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P=考核年度对应指标实际完成倍数/考核年度对应指标目标完成倍数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P<7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五个档次,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这两个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股东回报、盈利能力、成长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等。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后额外限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4.64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64.64元/股)

  (2)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每期解除限售之日起另行锁定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公司平均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6年5月初):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其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调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业绩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对其有个人业绩考核要求的,其个人业绩考核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其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与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事项。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 002335          证券简称: 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6-012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逆回购品种。

  2、投资金额: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即在投资期限内的任一时点的国债逆回购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目的:由于国债逆回购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国债逆回购投资具有明显的收益性,为了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金额: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内)。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即在投资期限内的任一时点的国债逆回购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

  (三)投资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逆回购品种。

  (四)投资期限: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止。

  (五)资金来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审批程序

  本次《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风险投资行为。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国债逆回购的投资收益率在成交时即已确定,成交后不承担国债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开展的国债逆回购投资业务,系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存在履约风险。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控措施

  为最大程度的规避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风控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操作国债逆回购投资业务,且资金仅由公司付款账户向证券账户划转;财务总监需及时跟踪和分析投资产品的情况,并每月向公司董事长和总裁汇报运行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负责人负责对国债逆回购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投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异常,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国债逆回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是为了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目前,国债逆回购交易共有 1、2、3、4、7、14、28、91、182 天 9 个品种,由于其具有周期短、安全性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投入于国债逆回购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另外,公司也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适时寻求良好的交易时机以及回购品种,保证收益的同时也能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不被占用,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五、备查文件

  (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6-009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因投资标的选择、市场环境等因素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目的: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实现公司和股东收益最大化。

  (二)投资金额: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以委托理财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出前述投资额度。资金来源为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投资方式: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投资于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低风险、稳健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由股东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四)投资期限:上述决议的有效期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止。

  (五)资金来源: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本次《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获得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投资的实际收益仍具有不确定性,极端情况下投资仍有可能存在亏损的风险。

  2、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产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管理层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实施部门财务部门要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应对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视公司资金情况决定具体投资期限,同时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二)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五、备查文件

  (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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