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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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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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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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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0 证券简称:赛恩斯 公告编号:2026-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披露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因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公司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公司与原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与兴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赛恩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兴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46313810118,截至2026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746,216.11元。该专户仅用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长沙赛恩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1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1601888013001899977,截至2026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7,076,664.05元。该专户仅用于长沙赛恩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套环保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议项下专户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1和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1、甲方2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涉及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见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2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丙方督导期结束后,乙方不再承担与丙方督导相关的配合义务)
除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外,乙方对专户及专户内资金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乙方也不对专户内资金的实质用途、募集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不应受到任何与专户及专户内资金有关的索赔要求的约束。
特此公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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