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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395               股票简称:红四方              公告编号:2026-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5年7月8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及2025年12月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的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2025年7月8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

  2.2025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以下简称“解释19号文”),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解释19号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解释。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关于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对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要求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603395                 股票简称:红四方            公告编号:2026-012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延长股份

  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股份”)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集团”)通过红四方股份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变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5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7.98元/股,并于2024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200,000,000股。

  2025年6月,公司实施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股转增0.3股;以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0股,共计转增60,000,0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0,000,000股增加至260,000,000股,其中红四方股份持有的公司股份增加39,900,000股,由133,000,000股增加至172,9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5日、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控股股东红四方股份及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所作出的承诺,对公司若出现下述业绩下滑情况承诺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具体如下:

  “若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本公司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延长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本公司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项基础上延长6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本公司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6个月。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分别指本公司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发行人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43,259,228.36元,公司上市第二年(2025年)较上市前一年(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150,260,092.25元下滑超过50%,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到期日为股票上市流通日期,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顺延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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