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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注:本次担保金额为担保合同最高额或新增担保额度;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湖北宝昂、深圳汇晨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孙)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累计担保情况

  

  注:担保总额176,650万元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其中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94,143.07万元。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1. 北京宝昂为湖北宝昂向中信银行鄂州支行借款担保

  为保障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宝昂”)生产经营需要,在年度担保计划额度内,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宝昂”)为其全资子公司湖北宝昂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借款提供最高额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项下实际借款余额为2,000万元,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 公司为深圳汇晨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担保

  为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汇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晨”)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在年度担保计划额度内为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借款提供最高额人民币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担保项下实际借款余额为1,500万元;深圳汇晨其他少数股东根据其合计49%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本次为深圳汇晨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授信及生产经营业务提供不超过等值439,3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或反担保(此处担保包含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供应商、客户、第三方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申请开具保函、贷款、承兑、票据、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业务及子公司购销等生产经营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该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事项均在审批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72,15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90,643.07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76,65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94,143.07万元,均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上述年度担保额度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可调剂使用,且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宝昂、深圳汇晨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北京宝昂为湖北宝昂提供担保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签署人:

  保证人:北京宝昂电子有限公司

  借款人:湖北宝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行

  (2)担保最高额限度: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 公司为深圳汇晨提供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

  (1)签署人:

  保证人: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深圳市汇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2)担保最高额限度: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均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孙)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湖北宝昂、深圳汇晨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孙)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进行持续监督和有效控制。虽然上述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但与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数据相比,其资产负债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其中,深圳汇晨其他少数股东已按照其合计49%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相关反担保安排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系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发生,主要用于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融资需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湖北宝昂、深圳汇晨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孙)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进行持续监督和有效控制。虽然上述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但其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其中深圳汇晨其他少数股东已按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相关反担保安排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176,650万元人民币,对外担保余额为94,143.07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0.25%、85.40%。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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