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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3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区工业东路20号沃格南方基地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24,736,63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75,0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4,161,633股。本次股东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已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春姣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列席6人;

  2、 董事会秘书龚庆宇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购买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01 议案名称:易伟华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2 议案名称:张春姣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3 议案名称:王鸣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4 议案名称:李高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5 议案名称:李汉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6 议案名称:虞义华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7 议案名称:王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8 议案名称:姜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鉴于易伟华先生辞去董事长及董事职务,董事会选举张春姣女士为董事长。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易伟华先生变更为张春姣女士。

  12、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议案3、4、6、7、10、1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议案7、10.01、10.02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易伟华、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乐天、丁东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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