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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13                   证券简称:粤海饲料                   公告编号:2026-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相关监管协议的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6年5月14日,公司与建设银行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38,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57,920,500.00元(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0,079,5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2619号)。

  二、开设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公司设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建设银行、第一创业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丙方”)(保荐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26年5月1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兴刚、付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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