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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森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0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2026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087人,代表股份299,503,8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6213%。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2,321,9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257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81人,代表股份57,181,8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643%。

  3、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会)以及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田翊2名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370,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9,350,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弃权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131,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7%;反对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2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9,111,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3%;反对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2%;弃权2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122,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1%;反对1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6%;弃权2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9,122,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1%;反对1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6%;弃权2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3%。

  关联股东邱醒亚先生、刘新华先生、陈岚女士、蒋威先生已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160,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4%;反对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弃权2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9,140,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2%;反对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5%;弃权2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3%。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188,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6%;反对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2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9,167,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3%;反对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弃权2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田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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