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2 证券简称: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云初先生。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5人,代表股份40,039,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41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33,624,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41%。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414,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7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43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56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43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56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含现场和通讯方式),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37,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7%;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
公司独立董事干为民先生、史庆兰女士、郝秀凤女士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离任独立董事周旭东先生因故未能出席会议述职,委托干为民先生代为述职。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37,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7%;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12,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7%;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
关联股东江苏华阳投资有限公司、许云初、许鸣飞、许燕飞、常州泓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於建东、王少锋、常州聚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33,624,550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37,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7%;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37,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7%;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35,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35,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宗、蒋瑞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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