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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6-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2、 本次投资存在投资回收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投资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3、 合伙企业对最终目标公司增资完成后,预计合伙企业对其持股比例低于0.5%,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低于0.1%,不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力量及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相关产业的长期布局和稳健发展,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与专业投资机构广东树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树山”)以及上海尚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孟驰、张燕、钱进、符风雷、夏宽云、王诗尧、赵达峰、邸元、曹阳、夏明亮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参与投资宁波树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重点投资于数字科技领域中国境内外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普通合伙人认为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机会。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31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缴出资占比为18.83%。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合伙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树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7月19日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办公262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宽云

  注册资本:1,100万元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符风雷持股比例45.45%,夏宽云持股比例45.45%,赵达峰持股比例9.1%

  主要投资领域: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

  广东树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9884。广东树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广东树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符风雷、夏宽云、赵达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广东树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上海尚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2月13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065号611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翠娟

  注册资本:222.5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实业投资,企业营销策划,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投资咨询、商务咨询、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咨询类项目除经纪),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日用百货、化妆品、工艺品、纺织品、办公用品、环保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唐伟轶持股55%,王翠娟持股45%

  上海尚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上海尚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孟驰

  身份证号码:422422**********70

  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孟驰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孟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张燕

  身份证号码:310105**********22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张燕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张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钱进

  身份证号码:230103**********50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钱进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钱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符风雷

  身份证号码:120104**********14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符风雷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符风雷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广东树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夏宽云、赵达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符风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夏宽云

  身份证号码:422429**********93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夏宽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夏宽云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广东树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符风雷、赵达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夏宽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王诗尧

  身份证号码:411303**********19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王诗尧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王诗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赵达峰

  身份证号码:310110**********3X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赵达峰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赵达峰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广东树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符风雷、夏宽云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赵达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邸元

  身份证号码:610123**********4X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邸元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邸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曹阳

  身份证号码:342623**********14

  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曹阳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曹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夏明亮

  身份证号码:340603**********13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夏明亮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夏明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名称:宁波树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山七星路88号1幢501室A661

  4、合伙企业规模:人民币5,310万元,各合伙人以货币人民币方式认缴出资。

  5、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树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出资完成后的股权情况:

  单位:万元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目标:对相关数字科技领域的特定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各合伙人应按照各自认缴出资额中的项目投资额间接参与对目标公司的投资。

  (二)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5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至第5个周年日为止(简称“存续期限”)。其中,合伙企业的投资期自首次交割日起3年(简称“投资期、运作期”),合伙企业退出期为2年。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通过修改有限合伙协议的方式延长或提前终止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可延长两次,每次两年。

  (三)管理和投决策机制

  1、合伙企业事务由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管理。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分别为夏宽云、符风雷及赵达峰。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夏宽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每人一票的方式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事项作出决议,所有审议事项均须全体委员一致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2、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以下投资:

  (1)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2)对外借款;

  (3)投资于高污染、烟草、虐待动物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共伦理道德的投资项目或公司;

  (4)有限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违反法律规定对外投资。

  (四)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应当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经济损失,普通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广东树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1)负责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工作;2)执行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做出的决议;3)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企业制度;4)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5)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6)提前终止或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7)提前终止或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8)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9)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审批手续,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10)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份额转让、质押;11)修改合伙协议的相关内容,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所导致的必要修改除外;12)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13)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14)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2)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按照协议相关约定获取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3)按照协议相关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4)按照协议相关约定转让、质押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权利;5)按照协议相关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6)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进行监督;7)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8)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9)合伙企业清算时,按其认缴出资额及合伙协议的规定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0)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获取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7)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五)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

  合伙企业运作方式为封闭式运作,不接受新增有限合伙人入伙,也不接受现有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额。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除外。

  2、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有限合伙人发生当然退伙的情形时,经依法处置后合法承继有限合伙人权益的继承人或者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执行事务合伙人应配合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在计算可退还其的财产份额时将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在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1)非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

  (3)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4、普通合伙人退伙

  (1)普通合伙人承诺,除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在合伙企业按照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合伙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得要求退伙,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a、出现清算、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之一;

  b、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c、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导致的退伙;

  d、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六)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在投资项目退出后进行现金分配,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合伙协议列明的合伙企业费用;

  (2)扣除第(1)项费用后(如有),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比例分配其实缴出资,直至全体合伙人100%收回其截至该分配日缴付至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

  (3)若仍有剩余,向全体合伙人分配收益直至达到按其实缴出资为基数计算的年平均单利收益率8%;

  (4)分配完毕后若仍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的20%作为业绩奖励奖励给管理人;

  (5)分配完毕上述收益后,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比例分配。

  2、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原则为: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届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承担。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应依法提交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说明

  1、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本次投资前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不存在在合伙企业中任职的情况。

  5、公司对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在公司对合伙企业不形成控制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六、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有利于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平台优势和项目资源,拓宽公司的投资渠道,提高资本运作效益,促进公司了解相关行业前沿动态,以期研究未来可能的布局路径与合作方式。

  2、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存在投资回收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投资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3、合伙企业对最终目标公司增资完成后,预计合伙企业对其持股比例低于0.5%,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低于0.1%,不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八、备查文件

  《宁波树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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