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9 证券简称:华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95号),同意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7,262,135股,发行价格为133.90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2,399,876.50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2,333,759.70元(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0,066,116.8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证券登记费用等发行费用3,586,942.76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8,812,933.7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6年5月29日出具了“XYZH/2026CDAA3B0652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会同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5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鹏、丁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及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88629 证券简称:华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0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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