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8 证券简称:合兴包装 公告编号:2026-028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5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18家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6.95亿元的担保额度。除了以往申请的担保根据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外,剩余担保申请有效期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止。
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相关担保协议或合同签署等事宜,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具体担保有效期以担保协议约定为准。在授权期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子公司佛山合信包装有限公司的授信业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分别就子公司合众创联(广州)包装有限公司、苏州万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合众创亚包装(南京)有限公司的授信业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8,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债务人:佛山合信包装有限公司
3、保证人: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
2、债务人:合众创联(广州)包装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
2、债务人:苏州万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4,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
2、债务人:合众创亚包装(南京)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2026年6月8日,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发生余额为人民币72,391.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9.67% ,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22%。
以上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202602296027);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410000285-2026年同安(保)字0046号);
3、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410000285-2026年同安(保)字0044号);
4、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410000285-2026年同安(保)字0045号)。
特此公告。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