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体科技
股票代码:603679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绍蓉
住所及通讯地址:成都市双流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6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体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体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了持有华体科技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拟向自然人罗健转让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9,772,7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72,742股于受让人罗健,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0%,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15.0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47,079,767.10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王绍蓉
乙方(受让方):罗健
(二)转让方案
甲方同意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华体科技(603679)之部分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甲方拟转让的上述华体科技之股份。
1、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甲方拟转让股份数为9,772,742.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即总股本5.5%股份。
2)每股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05元/股。
3)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按照前述转让股数与每股转让价格确定实际转让款,即人民币147,079,767.10元。
2. 付款安排
2.1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进度如下:
1)本协议签署并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44,123,930.13元。
2)本次交易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58,831,906.84元。
3)本次交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付清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44,123,930.13元。
2.2 乙方承诺,自交割日次日起的12个月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其基于本协议安排所取得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乙方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2.3 双方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进行任何调整。
(三)交割和过渡期安排
1、双方应在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之日且受让方已支付完成前两期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
2、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3、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4、双方同意,受让方自交割后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取得了相应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其所附带的权利,享有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5、双方同意,于过渡期间内,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对双方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华体科技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绍蓉
日期:2026年6月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绍蓉
日期:2026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6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体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绍蓉女士与罗健先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罗健先生转让其所持有的华体科技无限售流通股9,772,742股股份,占华体科技总股本的5.50%,转让价格为15.05元/股,转让对价147,079,767.10元。
● 本次股份转让的双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受让方罗健先生承诺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 罗健先生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置换、现金购买资产等方式将罗健先生控制的资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或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将因违反承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上述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 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2.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为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基于自身资金安排,受让方对公司长期价值和未来发展的认可而发生的股份变动,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之受让方罗健先生受让股份资金为自有资金,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罗健先生确认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王绍蓉
乙方(受让方):罗健
2、转让方案
甲方同意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华体科技(603679)之部分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甲方拟转让的上述华体科技之股份。
2.1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甲方拟转让股份数为9,772,742.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即总股本5.50%股份。
2)每股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05元/股。
3)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按照前述转让股数与每股转让价格确定实际转让款,即人民币147,079,767.10元。
2.2 付款安排
1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进度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44,123,930.13元。
本次交易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58,831,906.84元。
本次交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付清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44,123,930.13元。
3)乙方承诺,自交割日次日起的12个月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其基于本协议安排所取得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乙方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4) 双方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进行任何调整。
3、交割和过渡期安排
3.1双方应在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之日且受让方已支付完成前两期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
3.2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3.3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3.4双方同意,受让方自交割后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取得了相应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其所附带的权利,享有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5双方同意,于过渡期间内,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对双方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4、保证与承诺
4.1双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向对方、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2甲方保证:
1)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前,标的股份已经全部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冻结或第三人权益等权利限制的情形,甲方拥有标的股份的完全处分权。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如果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a.就标的股份因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乙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b.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股份转让款应当扣除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已经或者应当向甲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c.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转让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转让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
5)转让方保证所作的所有陈述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4.3乙方保证:
1)乙方本次所受让的甲方持有的华体科技之股票,在未来选择出售时,将采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退出方式。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受让方保证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4)受让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5)受让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
6)受让方保证所作的所有陈述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5、违约责任
5.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如甲方因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存在重大虚假陈述、严重违反承诺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而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乙方为本次股份转让而支出的股份转让款、税费以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等。
乙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华体科技之股票或出售后再回购之股票等其他途径获取的股票,均不在甲方责任范围。
5.2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5.3本协议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全部成就的,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甲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互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保密条款
6.1双方共同承诺:不向任何无关第三方透露本协议或本协议细节。本协议的存在以及本协议所载明内容均系保密信息,均应严格保密且仅能用于本协议目的。
6.2就本协议所涉及之交易,协议双方应共同协商确定通过新闻或其他公众途径公开信息的形式、内容。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随意通过新闻或其他公众途径公开此信息。但是,如根据经双方同意,或根据法律要求,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如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要求或证监会的要求的,双方可公开信息。
(二)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罗健先生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二)罗健先生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置换、现金购买资产等方式将罗健先生控制的资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或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将因违反承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体科技
股票代码:603679
信息披露义务人:罗健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苇坑胡同35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6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体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体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了持有华体科技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长期价值及未来发展的认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王绍蓉女士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9,772,7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罗健承诺:自本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受让取得的公司股份,亦不通过任何方式委托他人减持、变相减持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6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王绍蓉女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9,772,742股,本次受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50%,转让价格为15.0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47,079,767.10元。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王绍蓉
乙方(受让方):罗健
(二)转让方案
甲方同意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华体科技(603679)之部分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甲方拟转让的上述华体科技之股份。
1、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甲方拟转让股份数为9,772,742.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即总股本5.5%股份。
2)每股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05元/股。
3)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按照前述转让股数与每股转让价格确定实际转让款,即人民币147,079,767.10元。
2. 付款安排
2.1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进度如下:
1)本协议签署并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44,123,930.13元。
2)本次交易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58,831,906.84元。
3)本次交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付清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44,123,930.13元。
2.2 乙方承诺,自交割日次日起的12个月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其基于本协议安排所取得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乙方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2.3 双方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进行任何调整。
(三)交割和过渡期安排
1、双方应在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之日且受让方已支付完成前两期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
2、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3、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4、双方同意,受让方自交割后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取得了相应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其所附带的权利,享有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5、双方同意,于过渡期间内,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对双方及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公司9,772,742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华体科技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罗健
日期:2026年6月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罗健
日期: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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