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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88         证券简称:中信出版    公告编号:2026-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6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嘉铭中心A座18层1810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1人,代表股份141,144,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2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39,761,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00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58人,代表股份1,3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共59人,代表股份1,38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6%。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现场出席的董事:陈炜、段甲强、刘广、叶瑛、尹菲菲、洪勇刚、金馨,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董事:苏剑、胡天龙;

  (2)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海东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0,958,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69%;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79%;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0,95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052%;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7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0,959,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6%;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992%;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79%;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0,96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1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883%;反对1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88%;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9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722%;反对3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11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722%;反对3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11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和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0,95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反对1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366%;反对1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02%;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2%。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2025年度工作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姚启明律师、刘宜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6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嘉铭中心 A 座 18 层 1810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炜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至2026年6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139,761,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500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8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58,4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反对18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9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69%;反对18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79%;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2%。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58,1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18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9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052%;反对18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7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59,4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6%;反对18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992%;反对18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79%;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63,4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1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0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883%;反对1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88%;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8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722%;反对39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110%;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722%;反对39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110%;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53,0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反对18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9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366%;反对18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02%;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2%。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姚启明  

  经办律师:

  刘宜矗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0788         证券简称:中信出版    公告编号:2026-015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情况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王亮先生提交的《辞呈》,王亮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原定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亮先生的辞职自《辞呈》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亮先生及其配偶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王亮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断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公司对王亮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付出的努力及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林倪滨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相关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林倪滨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与能力。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王亮先生的《辞呈》。

  特此公告。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附件:

  林倪滨先生简历

  林倪滨先生,出生于1984年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专员、五矿钢铁成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管、高级主管、处长。林倪滨先生目前兼任中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林倪滨先生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中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兼任董事,除此之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林倪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300788                  证券简称:中信出版          公告编号:2026-014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6月1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炜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林倪滨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相关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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