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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 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14          证券简称:亿道信息          公告编号:2026-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亿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泓投资”)在保证正常经营和项目资金运营需求的前提下,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浙江汇芯汇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芯汇智”“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基金份额,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通过投资基金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可以进一步挖掘产业链上下游及横向优质企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合伙企业初始规模为26,315.79万元人民币,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亿泓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3,00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10.23%。

  2.关联情况说明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审批程序

  202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4P807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2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A座603B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

  

  登记备案情况: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0804。

  实际控制人:曾学忠

  主要投资领域:包括半导体、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与新技术在内的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硬科技领域。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任职。经查询,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浙江汇芯汇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E8FUL31M

  成立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基金规模:目标认缴规模为50,000.00万元人民币,首次募集后基金规模为26,315.79万元人民币,本轮募集完成后基金规模为29,315.79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示范区北园区1号厂房1楼415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备案情况:浙江汇芯汇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创业投资基金,登记编号为SBCT77。

  公司认购基金份额后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浙江汇芯汇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本合伙协议”或“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实现良好的投资收益,为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方向

  本合伙企业主要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及未来产业领域进行投资,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开展业务。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硬科技领域中的半导体芯片和设备、人工智能、通讯、汽车、新能源、仿生机器人等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新质生产力相关产业方向的项目。本合伙企业重点围绕WiFi6、WiFi7、Zigbee、NB-IoT、5G RedCap、5G-Advanced、UWB、蓝牙、星闪等新一代通信技术;MCU、DSP、伺服电机及驱动器等关键零部件;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能家居、智能文旅等应用;以及其他智能物联相关细分领域等细分行业,该范围里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合伙企业总认缴规模的50%。

  (三)存续期间

  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日起至第七(7)个基金年(从基金成立日起每满12个月为一基金年)届满之日止,其中自存续期限开始之日起的前四(4)个基金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至基金存续期限(包含补充退出期)届满的期间为“退出期”。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投资期或退出期)届满前6个月,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根据项目进展状况或实际经营状况适当延长存续期限2次,每次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为免疑义,存续期限中的投资期不得延长。

  (四)入伙和退伙

  1.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委托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日起12个月内(“后续募集期”)向后续合伙人进行后续募集。每个后续合伙人认缴的后续出资额最低额度为100万元,并可在最低额度的基础上以100万元的整数累加。在遵循前述约定的情况下,新的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应签署书面协议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接受本协议下一切有关合伙人的权益义务约定及安排。有限合伙人应配合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吸收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为免疑义,因进行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权益转让而进行的入伙,不适用本条规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后续募集全部完成后,应向全体合伙人告知后续募集情况。

  如后续合伙人认缴出资时合伙企业有已经完成投资且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先前投资”),该后续合伙人将以项目退出时其实缴出资额占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参与先前投资的投资成本及相关费用之分担及收益分配、亏损分担。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

  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法律规定或者本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或其继承人不符合前述相关资格;

  (4)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5)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当然退伙的,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可将其除名:

  (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有限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该退伙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具体退还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

  有限合伙人被除名而退伙的,对于其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该被除名有限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不足部分合伙企业有权向该被除名有限合伙人追偿。

  有限合伙人被除名而退伙的,对基于其被除名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该被除名有限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不足部分合伙企业有权向该被除名有限合伙人追偿。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但须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行业性协会规则对成为本基金有限合伙人的资格要求。

  (五)财务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个会计年度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止,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自当年的1月1日至合伙企业终止之日止。

  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审计报告。

  (六)管理和决策机制

  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聘请深圳市汇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管理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投资管理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包括其投后管理事项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专为本合伙企业设立,并为本合伙企业服务,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

  投委会的组成:

  (1)投委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其委员人选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且应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投委会设主任[一](1)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负责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投委会设投委会秘书[一](1)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确定,负责投委会相关日常事务;

  (3)投委会委员的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一致;

  (4)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或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同时担任投委会的委员。投委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投委会议事规则:

  (1)投委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投委会各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表决意见不得附生效条件;出席投委会的委员需在投委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表决意见,否则视为不同意;

  (2)投委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含本数)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3)累计[二](2)次未通过投委会的项目,投委会不再受理;

  (4)涉及本合伙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事项,投委会决策后,必须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方可通过。

  (七)各合伙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

  (1)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及经营;

  (2)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本合伙企业相应的投资收益;

  (3)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出席合伙人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4)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义务:

  (1)应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合伙企业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4)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合理管理行为所导致的本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但因存在法律规定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除外。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本合伙企业事务;

  (2)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3)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本合伙企业相应的投资收益;

  (4)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议召开、自行出席或委派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5)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6)本协议约定的或全体合伙人一致授予的应由有限合伙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金额,并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4)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5)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投资组合、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向其披露的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数据、经营信息等)等相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6)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合伙人决议签署相关文件和提供相应配合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其委员人选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且应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投委会设主任[一](1)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负责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投委会设投委会秘书[一](1)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确定,负责投委会相关日常事务。

  浙江省金投科创母基金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江省科创母基金”)、湖州市人才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人才基金”)、浙江长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创投资”)、珠海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高新投”)、兰溪市聚力产业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聚力产业基金”)有权各委派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观察员可对会议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八)出资方式及出资缴付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出资缴付:

  全体合伙人的首笔实缴出资额为其各自认缴出资额的30%,各合伙人首笔实缴出资的具体金额以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首笔出资缴付通知上载明的金额为准(“首笔实缴出资”),但不得超过前述比例。

  全体合伙人的第二笔实缴出资额为其各自认缴出资额的40%,基金投资进度(即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投资金额)达到第一笔总实缴资金中可用于投资部分的80%时,即“基金决策金额/基金可用于投资金额(指实缴金额-已提管理费-应提管理费-其他已产生的合伙企业费用)”达到80%,基金管理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第二笔出资缴付通知书。长创投资、湖州人才基金、珠海高新投、兰溪聚力产业基金的第二笔出资义务,以相关合伙人另行书面约定的条件成就为前提。相关合伙人未就前述条件达成书面约定的,不影响其他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各合伙人第二笔实缴出资的具体金额以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第二笔出资缴付通知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条约定的比例。

  全体合伙人的第三笔实缴出资额为其各自认缴出资额的30%。基金投资进度达到第一、二笔总实缴资金中可用于投资部分的80%时,基金管理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第三笔出资缴付通知书。长创投资、湖州人才基金、珠海高新投、兰溪聚力产业基金的第三笔出资义务,以相关合伙人另行书面约定的条件成就为前提。相关合伙人未就前述条件达成书面约定的,不影响其他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上述约定的实缴进度及比例发出出资缴付通知;各合伙人的后续各期实缴出资义务以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各期出资缴付通知上载明的实缴金额和缴付期限等内容为准。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应载明各合伙人该期出资金额、出资缴付期限及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其中各期缴付出资的时限应不少于出资缴付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各合伙人应按照出资缴付通知所载明的出资金额及出资缴付期限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履行相应出资义务。

  (九)收益分配

  1.利润分配

  项目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及退出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被投资机构预分配现金、项目投资的转让所得、项目退出所得、被投资机构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项目投资取得的所有收入,但需扣除合伙企业就该等项目投资所得应缴纳的税费(如有)(“项目投资收益”)。

  项目投资收益扣除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而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及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垫付的费用)后为可分配资金(“可分配资金”)。除合伙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在可分配资金形成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合伙企业均按照下列原则和顺序向全体合伙人进行一次分配:

  (1)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本金分配: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全体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在该分配时点累计实缴出资额;

  (2)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本金分配:向普通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其收回其在该分配时点累计实缴出资额;

  (3)门槛收益分配:如经过上述第(1)、(2)项分配后,合伙企业仍有可分配的利润,则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分配金额达到按年化收益率8%(“门槛收益”,单利计算,为免疑义,各方确认该等门槛收益起算时间为自每一笔实际出资缴付至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之日起,直至相应出资被合伙人收回,并以每个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为计算基数)计算的收益;

  (4)超额利润分配:如完成上述第(3)项分配后,合伙企业仍有可分配的利润,则在普通合伙人与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2:8的比例分配,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非现金分配

  本合伙企业解散前,分配应尽可能以现金形式进行。在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允许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向全体合伙人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有限合伙人对其非现金资产进行管理,并帮助其尽早实现非现金资产的变现。

  (十)合伙企业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资产或被投资企业的经济权益实现退出;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4)投资协议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并购、回购方式退出等)。

  (十一)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认缴的出资金额承担。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按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湖州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在任何情况下,合伙协议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争议条款。

  (十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目的和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机构等共同投资合伙企业,是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和项目资金运营需求的前提下,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通过投资基金,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有助于进一步挖掘产业链上下游及横向优质企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整体战略布局。

  该投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投资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当期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合伙企业投资的标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公司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将结合整体宏观经济走势,深入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方向,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的设立、设立后的管理、标的项目的甄选、投资的实施过程以及投后管理的开展,通过与共同投资人共担风险,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其他说明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汇芯汇智的出资份额,未参与公司投资的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不在汇芯汇智及公司投资的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合伙企业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4.本公司对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次投资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5.公司已披露与投资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承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6.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7.公司将积极跟进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浙江汇芯汇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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