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9        证券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6-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6年8月12日下午2: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六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张军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0人,代表股份1,836,251,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6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15,252,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6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9人,代表股份1,020,998,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90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人,代表股份35,187,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人,代表股份35,187,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3%。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补充选举辛平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2,61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9%;反对3,58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49,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605%;反对3,58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23%;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3%。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00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3,14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1%;反对3,05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85,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40%;反对3,05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0%;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

  3.0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3,15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2%;反对3,052,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86,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89%;反对3,052,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42%;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广新、李嘉慧

  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3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