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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6-106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概述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上述担保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及韶关市侨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2)。

  二、授信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向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4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025年9月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韶关市侨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侨凯”)已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都匀市侨盈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匀侨盈”)已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都匀侨盈以都匀经济开发区环境提升服务一体化项目不超过63,612.02万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韶关侨凯与都匀侨盈均为公司自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9日期间内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4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鉴于本次未超出此前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原担保合同继续有效并沿用。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无偿为上述授信事项提供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40,866.57万元

  2.注册地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开源路23号三层自编A318(仅限办公用途)

  3.法定代表人:郭倍华

  4.成立时间:2001年11月27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329631528

  6.经营范围:广告发布;财务咨询;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机械设备销售;停车场服务;打捞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人工造林;农业园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物业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共享自行车服务;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自行车制造;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电动自行车维修;5G通信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机制造;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汽车销售;充电桩销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务;供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

  7.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正常经营,履约能力良好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额度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受信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3.融资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

  4.授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务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韶关市侨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4.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 除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担保期间:自主合同融资额度协议项下的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根据借款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务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3.出质人:都匀市侨盈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4.出质标的:以本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所附“应收账款质押项目明细”所述的应收账款为准。

  5.担保范围:除了《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五、备查文件

  1.《融资额度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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