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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6-09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5亿元计算,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57.65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6年10月23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7180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41.00%。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1.22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 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年9月29日、10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新联芯香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孙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82.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担保对象(含上述被担保对象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10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9)、《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95) 。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6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0)。

  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1、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的授信额度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用于开立信用证及项下押汇业务。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上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无锡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普”)与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创兴银行”)签署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性周转。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创兴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无锡海普上述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无锡海普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三》”),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无锡海普上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4、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香港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普”)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338万美元,用于支付货款。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杭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四》”),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香港海普上述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5、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无锡海普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并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五》”),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无锡海普上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上述事项在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 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工商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无锡海普

  债权人:创兴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垫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兑损失、手续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公证费、过户费、送达费、公告费、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三》主要内容

  1、保证人: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无锡海普

  债权人:宁波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保证合同四》主要内容

  1、保证人: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香港海普

  债权人:杭州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1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合同五》主要内容

  1、保证人: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无锡海普

  债权人:中国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公司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5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57.65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41.00%。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1.22亿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40.59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51.63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9.09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44.36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联合创泰与工商银行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

  2、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无锡海普与创兴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4、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创兴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宁波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香港海普与杭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7、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杭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8、无锡海普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

  9、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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