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26-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26年10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10月22日以通讯、邮件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当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长孟君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孟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丽凤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渤海信托案件抵押不动产执行进展
关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26年1月,揭阳中院发来(2025)粤52执恢65号《拍卖通知书》,通知法院将于2026年3月10日10时至2026年3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中药材交易中心二期工程内的不动产、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1#中药材交易中心等的不动产。2026年4月7日,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中药材交易中心二期工程内的不动产以1,391.49万元成交;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1#中药材交易中心等的不动产以739.92万元成交;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42038号不动产流拍。2026年4月22日,康美中药城收到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6)皖16民初21号起诉材料,天津元晟信作为信达资产安徽分公司的债权受让人,起诉华佗商业公司将其尚未支付给康美中药城的2021年11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及资金占用费及自2026年1月1日起直至租赁合同被解除、被认定无效或不再承租案涉房产前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天津元晟信并确认该公司对康美中药城该抵押物产生租金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中;2026年6月24日,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的不动产以3,817.13万元的价格成交。2026年7月29日,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收到揭阳中院(2025)粤52执恢65号《债务履行完毕通知书》,通知因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仅以上述不动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中药材交易中心二期工程内的不动产、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1#中药材交易中心等的不动产处置完毕后,被执行人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已履行完(2022)粤5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二)关于追偿权纠纷诉讼进展
2021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万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重整计划》向52,037名投资者完成了245,892.85万元的赔偿,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于2022年4月27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其他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1.原告康美药业与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
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260,773.05万元。2024年3月7日,广州中院出具(2024)粤01民初4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公司与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审理。该案件于2025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2026年7月16日,广州中院作出(2024)粤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向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39,643.48万元;
(2) 被告邱锡伟在14,171.17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 驳回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05万元(原告康美药业已预交),由原告康美药业负担605.65万元,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共同负担702.40万元,被告邱锡伟在75.04万元范围内对马兴田、许冬瑾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康美药业、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邱锡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原告康美药业与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追偿权纠纷一案
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34,089.29万元。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2023)粤0104民诉前调293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2024年6月25日,该案件组织第一次开庭。广州中院出具裁定,鉴于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且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加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申请,因此决定由广州中院负责审理此案。该案件于2025年7月4日开庭审理。
2026年7月16日,广州中院作出(2025)粤0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14,069.21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 驳回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63万元(原告康美药业已预交),由原告康美药业负担100.10万元,被告正中珠江负担74.53万元。
正中珠江已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5)粤0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将于2026年11月3日开庭审理。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孟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孟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孟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6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孟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母公司利润表
2026年1—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孟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6年1—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孟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三)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6-036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赖小平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赖小平先生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6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赖小平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离任后,赖小平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赖小平先生的离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赖小平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赖小平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赖小平先生在任职期间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