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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有关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行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1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前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担保,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 授信及担保事项概述

  2026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增加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租赁暨有关担保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增加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融资租赁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即2026年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或等值外币,前述额度已经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融资租赁暨有关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20)、《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132)。

  二、 授信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融资租赁总额度215.44亿元,已签署融资及授信合同总额68.89亿元。前期已签署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9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融资租赁暨有关担保的进展及子公司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融资租赁暨有关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0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融资租赁暨有关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2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有关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2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有关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39)。本次新增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维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 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王维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如下:

  (1)保证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

  (2)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663,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22.52%。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与王维先生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王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469,368.36万元(含本次关联担保)。近12个月内,公司与王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471,368.36万元,主要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行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144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公司胜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无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湘01民终278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肖四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四清诉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案(案号:(2025)湘0105 民初2973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02)。

  二、 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暨判决情况

  上诉人肖四清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5)湘0105民初29730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肖四清先生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湘 0105 民初2973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撤销被上诉人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四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具体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肖四清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670.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3%。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肖四清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肖四清负担。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公司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决议合法有效。根据2026年10月30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定期持有人名册》,公司未查询到肖四清的持股情况。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现有治理结构及正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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