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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20-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收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就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银海小贷公司)诉本公司股东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王进飞及本公司债务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皖0202民初297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背景

  2018年4月,本公司股东王进飞以其私人公司江苏帝奥的名义向芜湖银海小贷公司贷款3000万元,其本人作为债务的担保方,同时利用其私刻的本公司印章,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公司列为此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方。后江苏帝奥及王进飞无力还款,芜湖银海小贷公司于2018年9月将江苏帝奥、王进飞及本公司诉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江苏帝奥归还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王进飞及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债务。

  上述情况,本公司已在2018年9月15日的2018-094号公告中披露。

  二、诉讼判决的主要内容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202民初2972号〕中涉及本公司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注: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帝奥公司(注:即江苏帝奥)系被告奥特佳公司(注:即本公司)的股东,被告奥特佳公司在为被告帝奥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被告奥特佳公司股东会决议,现原告仅提供了被告奥特佳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未能提供被告奥特佳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且原告所提供的保证合同上所盖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非被告奥特佳公司印章,“董事会决议”上董事签名均系伪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奥特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8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6万元;

  二、被告王进飞对被告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进飞在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注:即驳回原告要求本公司承担江苏帝奥债务的担保责任之诉求)。

  三、诉讼结果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此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此案所涉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及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本公司从未向股东王进飞及其关联公司提供过债务担保,被卷入诉讼,是相关行为的受害者。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公正判决有助于本公司全面解决因王进飞私刻公章并擅自签署协议而将本公司牵扯进多起债务诉讼的问题并彻底澄清事实。

  此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没有影响。

  四、其他案件进展

  由王进飞私刻公章问题将本公司牵涉其中的诉讼案件共8起,连芜湖银海小贷公司案在内,目前已有5起了结(其中3起原告撤诉、1起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1起本公司终审胜诉),1起一审胜诉,本公司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余2起案件,分别是南通亚伦家纺城置业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诉王进飞和江苏帝奥债务纠纷案件,分别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均已开庭,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涉及王进飞债务事项尚有2起诉讼未判决,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其余2起案件的进展,请关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备查资料: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202   民初2972号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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