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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拟向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创联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Silverac Stella(Cayman)Limited100%股权;并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总股本的20%(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了查询。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前一交易日(即2019年2月5日至2020年1月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3、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4、本次重组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主体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如下:

  注1:共创联盈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8亿元人民币,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就该信托借款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购买人。

  针对以上人员核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的行为,特作如下说明:

  1、根据张辉阳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2019年1月12日、2019年7月19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张辉阳及其控制的智兴博辉、智鼎博能的上述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

  2、根据王晓勇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2019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王晓勇的上述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行为均在减持计划的规定范围内。

  3、根据李仲卓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时点并不知晓江丰电子重组事宜,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2019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金天丞的上述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行为均在减持计划的规定范围内。

  4、根据曾春晖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5、根据邹立明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6、根据宁宇勇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及李晓静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及李晓静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7、根据卢娴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及高峰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及高峰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8、根据杨建兴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时点并不知晓江丰电子重组事宜,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9、根据孙凯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孙倩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孙倩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0、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曾志和江波已经离职,曾志系江丰电子前海外事业发展部总经理,江波系宁波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曾志和江波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曾志及其直系亲属和江波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1、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各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各相关方、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为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安排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特此说明。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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