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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C0006号

  致: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20年01月0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 贵公司于2020年01月0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0年01月0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01月0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2020年01月04日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01月21日(星期二)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1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1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刘海云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0年01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信息进行核对与查验,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409,23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2名与审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其中就中小股东(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1:《选举刘海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同意61,83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5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0.0001%。

  刘海云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2:《选举刘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同意61,83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5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0.0001%。

  刘珊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3:《选举颜如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同意61,83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5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0.0001%。

  颜如珍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4:《选举孙昀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同意61,83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5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0.0001%。

  孙昀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2.01:《选举刘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同意61,83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5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0.0001%。

  刘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2.02:《选举葛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同意61,83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5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0.0001%。

  葛锐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3:《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3.01:《选举陈景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同意61,83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5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0.0001%。

  陈景辉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议案3.02:《选举刘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同意61,83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7.5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0.0001%。

  刘国平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议案4:《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409,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78,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2%;反对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63,409,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7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姚  奥

  王素芬

  2020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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