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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50         证券简称:奥美医疗         公告编号:2020-01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13,815,06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0.6458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13,815,06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0.6458 %。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星期三)。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99号)同意,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00万股已于2019年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422,176,93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8,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4,176,938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20名,其中:

  1、法人股东8名: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枝江市宏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长江经济带(湖北)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富恒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富恒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星邻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五星钛信绿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自然人股东12名:陈浩华、程宏、杜先举、杜开文、黄文剑、杨长生、郭利清、游末山、梁国洪、彭习云、齐妮亚、冯世海。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浩华、程宏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前15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文剑、杜先举、彭习云、刘年丽、徐铁、王勤、杜开文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前15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杨长生、郭利清、游末山、梁国洪、齐妮亚、冯世海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枝江市宏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长江经济带(湖北)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富恒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富恒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股东宁波星邻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五星钛信绿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对于本企业于2016年12月26日以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奥美医疗股份13,262,120股,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6年12月26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如上述锁定期在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已不满1年,则对于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奥美医疗股份13,262,120股,自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四)履行承诺情况: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3月11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13,815,06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0.6458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13,815,06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0.6458 %。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0名,其中8名法人股东,12名自然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说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浩华、程宏、杜先举、黄文剑、彭习云、徐铁、刘年丽须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股东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所持的股份并未全部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崔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崔金海之近亲属崔彩云、崔彩芝、李金平、白德厚持有的股份。崔辉、崔彩云、崔彩芝、李金平、白德厚须遵守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自本公司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故本次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434,620股;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968,581股;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428,743股。

  注1:崔彩云通过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美医疗501,7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88 %;崔彩芝通过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美医疗501,7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88 %。

  注2:李金平通过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240,731,占公司总股本的0.0570 %;白德厚通过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美医疗300,9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13 %。

  注3:崔辉通过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美医疗39,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3 %;李金平通过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美医疗38,0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0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对相关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奥美医疗此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宜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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