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综合判断当前国际局势、公司发展战略等各方面因素,公司认为,尽快在台湾地区设立一个研发中心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充实公司研发实力、完善研发团队等方面都会带来非常积极影响。但台湾地区目前适用法律法规对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积体电路制造业”(包括IC设计)有严格限制,公司判断在目前阶段由乐鑫科技或其下属境内外企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公司在操作层面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Teo Swee Ann先生提议由其控制的ESP Tech在设立台湾研发中心。为此需豁免Teo Swee Ann和ESP Tech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新设台湾研发中心产生的研发成果或拟向乐鑫科技提供的技术服务,原则上将在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内部审批程序后,由新设台湾研发中心按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并通过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提供给乐鑫科技,该操作方式具备可行性。若公司有关研发项目涉及成果可能纳入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台湾公司出口特定技术的范围内,则公司应优先安排其他研发中心承担研发任务。待台湾研发中心营运情况稳定,且台湾地区对大陆企业投资“积体电路制造业”政策趋于宽松后,公司和Teo Swee Ann、ESP Tech将在适当时机协商是否将台湾研发中心纳入公司体系,并严格遵照公司决策程序进行操作。
若Teo Swee Ann或ESP Tech违反承诺而导致乐鑫科技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Teo Swee Ann或ESP Tech应给予乐鑫科技全额赔偿。
除设立台湾研发中心外,Teo Swee Ann和ESP Tech应继续严格遵守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各项内容。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鑫科技”)此前收到实际控制人Teo Swee Ann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Espressif Technology Inc.(以下简称“ESP Tech”)提交的关于豁免其所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中部分事项的申请。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于 2020 年3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
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过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Teo Swee Ann、ESP Tech及Teo Swee Ann控制的其他若干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境外控股型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承诺人单独控制的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发行人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同)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其他权益。
2、承诺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承诺人在日后的投资业务活动中,不利用所处地位开展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活动;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任何业务;不向与发行人所从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及个人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承诺人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来,承诺人一直积极履行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豁免原因及保障措施
(一)豁免原因
公司所处集成电路行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先导行、支柱性行业,近年来,在国家政策鼓励扶持下从完全依赖进口到产业规模渐渐壮大,实现了快速发展,产业内工艺、设计的升级与产品更迭相对较快,与此同时业内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研发力量的强弱对于公司长远发展来说有决定性作用。与国际竞争对手相比,公司研发力量相对薄弱,若公司未来不能招募到充足的技术人才,并继续保持在研发方面的高投入,公司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落后地位,进而对公司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放眼全球,台湾地区的半导体设计与制造行业拥有长期积累优势,上、中、下游产业链整合完整,当地对半导体行业人才培育的重视也为整个半导体行业提供了充分的人才供给。相对于欧美国家,台湾地区在半导体行业高端人才的人力成本方面也具有一定优势。
自乐鑫科技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来,始终以保持持续盈利能力,最大化股东利益作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公司也一直在探索能够对下一阶段发展形成强有力助推作用的突破点。经综合判断当前国际局势、公司发展战略等各方面因素,公司认为,尽快在台湾地区设立一个研发中心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充实公司研发实力、完善研发团队等方面都会带来非常积极影响。考虑到公司此前在印度、捷克等地已经积累了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的成功经验,台湾地区研发中心设立后可以很快实现与现有业务的对接。
但台湾地区目前适用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和《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等规定对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积体电路制造业”(包括IC设计)有严格限制,大陆企业实施投资需要取得台湾地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的前置审批,若中国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公司拟从事“积体电路制造业”,则中国大陆企业对台湾地区的公司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且该等投资需要提出产业合作策略并经台湾地区经济部专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判断在目前阶段由乐鑫科技或其下属境内外企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公司在操作层面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在此背景下,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乐鑫科技之实际控制人Teo Swee Ann先生提议由其控制的ESP Tech在台湾新竹设立一家全资的主要从事物联网芯片领域IC设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研发中心”)。该项目投资总额预计约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台币,全部资金来源于Teo Swee Ann先生的自有资金,乐鑫科技不会对台湾研发中心的设立提供资金支持。新设台湾研发中心将作为研发中心,参与承担乐鑫科技整体的研发任务。新设台湾研发中心产生的研发成果或拟向乐鑫科技提供的技术服务,原则上将在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内部审批程序后,由新设台湾研发中心按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并通过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提供给乐鑫科技,该操作方式具备可行性。若公司有关研发项目涉及成果可能纳入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台湾公司出口特定技术的范围内,则公司应优先安排其他研发中心承担研发任务。待台湾研发中心营运情况稳定,且台湾地区对大陆企业投资“积体电路制造业”政策趋于宽松后,公司和Teo Swee Ann、ESP Tech将在适当时机协商是否将台湾研发中心纳入公司体系,并严格遵照公司决策程序进行操作。
(二)保障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就拟议中之设立台湾研发中心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Teo Swee Ann及境外控股型公司ESP Tech于2020年3月9日出具了新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台湾研发中心规划的主要职能是开展研发工作,以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为乐鑫科技提供技术服务或转让研发成果,除非乐鑫科技放弃该研发成果;台湾研发中心不销售与乐鑫科技竞争的产品, 除非有关市场乐鑫科技受限制无法开展销售业务;
2、ESP Tech投资设立台湾研发中心后,乐鑫科技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战略的需求,按照相关决策程序决定将该研发中心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注入乐鑫科技;如ESP Tech拟对外转让该研发中心,乐鑫科技享有优先受让权;
3、如台湾研发中心设立后与乐鑫科技直接发生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将严格按照乐鑫科技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执行,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4、若Teo Swee Ann或ESP Tech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乐鑫科技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Teo Swee Ann或ESP Tech应给予乐鑫科技全额赔偿;
5、除设立台湾研发中心外,Teo Swee Ann和ESP Tech应继续严格遵守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各项内容。
基于上述,尽管ESP Tech设立台湾研发中心后将与公司构成潜在同业竞争,但公司无法直接设立台湾研发中心是由于台湾地区政策法规的限制,Teo Swee Ann通过ESP Tech先行设立台湾研发中心有利于公司抓住机遇完善研发团队,符合《监管指引4号》规定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相关承诺方可以提请豁免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条件。Teo Swee Ann和ESP Tech就成立台湾研发中心出具的承诺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本次豁免仅针对Teo Swee Ann通过ESP Tech设立台湾研发中心这一特定事件,在本次豁免经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批准的情况下,Teo Swee Ann和ESP Tech除设立台湾研发中心以外,仍需要严格遵守此前做出的避免同业禁止承诺。
三、Teo Swee Ann和ESP Tech豁免承诺的合规性
根据《监管指引4号》第五条的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如前所述,设立台湾研发中心对乐鑫科技下一阶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乐鑫科技无法直接在台湾地区设立研发中心主要是由于台湾地区的政策限制,属于客观原因,相对于第三方由实际控制人主导设立台湾研发中心对上市公司更为有利,在这种情况下,若实际控制人坚持履行此前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放弃设立台湾研发中心,实质上并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因此,就设立台湾研发中心这一特定事项上,豁免实际控制人Teo Swee Ann和ESP Tech的避免同业竞争义务,符合《监管指引4号》的监管初衷,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
此外,在本次豁免经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批准的情况下,Teo Swee Ann和ESP Tech除设立台湾研发中心以外,仍需要严格遵守此前做出的避免同业禁止承诺,公司亦会督促实际控制人履行该等承诺。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0年3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关联董事Teo Swee Ann、Ng Pei Chi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3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目前阶段无法直接设立台湾研发中心的原因客观、真实,由ESP Tech先期设立台湾研发中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抓住机遇完善研发团队,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Teo Swee Ann及ESP Tech就设立台湾研发中心新作出的承诺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就设立台湾研发中心项目豁免Teo Swee Ann及ESP Tech于2019年3月28日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本次《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境外控股型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Teo Swee Ann及境外控股型公司ESP Tech履行承诺事项合法合规,符合《监管指引4号》的相关规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Teo Swee Ann和ESP Tech未发生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公司本次豁免Teo Swee Ann和ESP Tech此前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符合《监管指引4号》的相关规定;Teo Swee Ann和ESP Tech本次针对新设台湾研发中心进一步做出的承诺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乐鑫科技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事宜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保荐机构对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无异议。
八、风险提示
1、Teo Swee Ann和ESP Tech同业竞争承诺的豁免届时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台湾研发中心设立后可能会和乐鑫科技新增关联交易。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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