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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公告编号:2020-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22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函件内容如下: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俊元:

  近期,你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王俊元的股份减持进展情况,称该股东存在违规减持行为。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就相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股东王俊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根据公告,股东王俊元在2019年10月18日披露减持计划前,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0.94%的股份,未履行预先披露义务,事后也未及时披露减持结果。公司及股东王俊元应自查相关违规减持行为出现的原因、具体责任人等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查实的有关违规行为,本所将依法依规采取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严肃处理。

  二、根据公告,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仍处于立案调查中。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上市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公司及股东王俊元等应根据有关减持规则的规定,自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实施有关减持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请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严格按照《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减持事项,关注核实股东权益变动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等应勤勉尽责,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减持等工作,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按照工作函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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