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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20-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0年3月16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2,915.9956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89元/股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租赁”)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确定2020年3月16日为授予日,向146名激励对象授予2,915.995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9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草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3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0年1月23日,公司取得《省国资委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0】4号),《草案》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2020年2月3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草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发布《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4.2020年3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苏租赁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8年公司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2018年ROA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2018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且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12.51亿元。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设置的上述授予考核条件已成就,同意向146名激励对象授予2,915.995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0年3月16日;

  2. 授予价格:3.89元/股;

  3. 授予对象和授予股份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146人,授予数量2,915.9956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4.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

  5.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高管减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1/3、1/3、1/3的比例分三期匀速解除限售。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考核等级对应系数具体见下表: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条件,符合公司《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0年3月16日为授予日,向146名激励对象授予2,915.995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9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董事会当日(假设2020年3月13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本次授予日(2020年3月16日)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预测算,测算得出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为4,723.91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以上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成本的预测算,实际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六、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财务顾问意见如下:江苏租赁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监事会核查意见;

  (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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