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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20-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9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3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0年1月23日,公司取得《省国资委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0】4号),《草案》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2020年2月3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20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发布《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2020年3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说明

  (一)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草案》中确定147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足额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7人调整为146人,最终授予股票数量为2,915.9956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足额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7人调整为146人,最终授予股票数量为2,915.9956万股。

  监事会认为: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最终授予股份数符合《草案》中不超过2,964万股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草案》的规定。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最终授予股份数为2,915.9956万股,符合《草案》中不超过 2,964 万股的规定。

  (四)董事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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