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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4.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1、财务报表列报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拆分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和调整利润表项目等。本公司已经根据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2、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详见附注四。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期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注:上表仅呈列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包括在内,因此所披露的小计和合计无法根据上表中呈列的数字重新计算得出。

  注1: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及“其他流动资产”项目调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定期存款利息和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利息自“其他应款款(应收利息)”重分类至“货币资金(未到期应收利息)”和“其他流动资产(未到期应收利息)”,调增“货币资金”金额1,502,382.45元,调增“其他流动资产”金额807,373.67元,同时调减“其他应收款”金额2,309,756.12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流动资产”项目调整:原列报“其他流动资产”的理财产品投资根据其业务实质,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调增“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94,100,000.00元,同时调减“其他流动资产”金额94,100,000.00元;

  “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项目调整:公司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用于背书转让及贴现,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列报至“应收款项融资”,调增“应收款项融资”金额12,852,499.79元,同时调减“应收票据”金额12,852,499.79元。

  “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调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和长期借款利息自“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重分类至“短期借款(未到期应付利息)”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未到期应付利息)”,调增“短期借款”金额1,217,064.28元,调增“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23,189.24元,同时调减“其他应付款”金额1,240,253.52元。

  3、执行新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19 年6 月10 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 年6 月17 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该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并根据准则的规定对于2019年1月1日至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按照修订后准则进行调整。

  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调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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