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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上述准则和文件规定要求对相关事项和相应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中,公司执行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文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任何影响;执行财会[2019]16号文件,仅对部分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公司2020年执行财政部“新收入准则”规定,对公司当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任何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及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格式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有关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及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本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4、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根据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财会[2019]16号、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二)债务重组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

  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执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1、资产负债表:

  (1)“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

  (2)“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3)新增 “应收款项融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等项目。

  2、利润表:

  (1)将“减:资产减值损失”项目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表示)”项目;

  (2)在“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3)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新增“专项储备”项目。

  (四)收入

  1、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新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影响如下:

  (一)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执行该准则在2019年度内无重大影响。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公司执行该准则在2019年度内无重大影响。

  (三)执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对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列报调整如下:

  1、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受影响的合并损益表项目:

  无

  (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调整会计政策合理性的说明

  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依照调整后的会计政策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更为科学合理,有利于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9度及变更前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未对公司2019年及变更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本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九、备查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审计委员会意见;

  3、董事会说明;

  4、监事会意见;

  5、会计事务所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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