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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1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母公司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募投项目“4G及NB无线通信模块和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5G无线通信模块和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V2X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全资子公司东莞有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有方物联”)共同实施上述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1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9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0.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66,42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2,662,868.5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有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0]第ZI10010号)。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已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分配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0-002)。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所涉及的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和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所涉及的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4G及NB无线通信模块和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包括购置先进的研发设备,引进适量的研发人员,对NB-IOT/EMTC低功耗模块、4G高性能智能模块、4G车规级模块、AI智能模块、垂直行业云平台五类产品进行研发并投入生产销售。

  5G无线通信模块和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包括购置先进的研发设备和芯片平台,引进适量的研发人员,对5G标准模块、5G智能模块、5G车规级模块、5G CPE、5G MIFI五类产品进行研发并投入生产销售。

  V2X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包括购置先进的研发设备,引进适量的研发人员,对C-V2X模块、C-V2X解决方案产品、增强型OBD三类产品进行研发并投入生产销售。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

  增加上述实施主体后,将相应增加其注册地或办公地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包括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联建工业园2栋4楼、3栋2楼B区,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156号软件新城研发基地二期A9幢101室、102室、301室。

  除前述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上述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增加公司作为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后,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保荐机构与商业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从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增加公司(含西安分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东莞有方物联共同实施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增加公司(含西安分公司)作为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东莞有方物联共同实施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增加公司(含西安分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东莞有方物联共同实施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确保二季度5G新产品的发布。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增加公司(含西安分公司)作为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东莞有方物联共同实施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有方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1.《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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