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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7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7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7.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8,8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36,468,347.92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2,371,652.08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5月10日全部到位,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众会字[2017]第474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4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中“五万套电梯门系统产品建设项目”和“电梯轿厢及门系统配套部件建设项目”未实施完的部分调整为“电梯智能化门系统及配套项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实际环境情况,拟将“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及“营销服务网络升级项目”的建设完成期限由2020年6月延长至2021年6月。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募投项目中的“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及“营销服务网络升级项目”是2015年公司根据当时市场环境及公司发展需求制定,依据是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扩大产能匹配当时的市场环境及满足当时的市场拓展规划需要,项目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时间晚于预期,公司综合考虑了市场发展、现有产能和经营状况等因素,延缓了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为更好地把握行业趋势,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效率,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经审慎研究论证后对项目进度规划进行了优化调整,介于市场需求变化较大且公司难以预测未来的投资收益,拟将“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及“营销服务网络升级项目”的建设完成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

  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调整仅导致项目时间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不会导致募投项目变更,不会对项目已实施部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年限的延长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调整仅导致项目时间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公司拟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

  公司本次拟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事项是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环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调整仅导致项目时间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不会导致募投项目变更,不会对项目已实施部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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