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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股份”或“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均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6名,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3.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8%;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8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21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18年1月26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8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18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18年3月10日,公司发布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18年3月5日。

  (六)2018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19年1月26日,公司发布了《2018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19年1月24日。

  (八)2019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九)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月29日,登记日为2018年3月5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3月4日届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6日,登记日为2019年1月24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1月23日届满。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均已经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5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41,907.44万股的0.18%。

  3、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黄凯、孔德新、杨顺祥、黄革、余根潇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王忱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情况;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73.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与《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7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7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73.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审核,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解锁条件业已成就,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解锁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永吉股份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报备文件

  1、《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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