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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2号)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21,948,39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69,505,955.1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6,955,060.45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17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海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东海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贵州燃气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贵州燃气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贵州燃气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其他申报事项

  经核查,贵州燃气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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