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0-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约3170万元
今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桂0102民初95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1日,我公司收到兴宁区法院传票。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事由,标特步公司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临2018-010号公告。
2018年6月12日,我公司向兴宁区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标特步公司。期间因管辖权异议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1民终38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案由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
2019年6月26日,我公司收到了兴宁区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受理通知书》,兴宁区法院正式受理我公司对标特步公司的反诉。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临2019-03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0102民初952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余款76762091.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8月6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 反诉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契税滞纳金损失147017.4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 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受理费2172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058元,被告(反诉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143元。
反诉受理费9169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6元,被告(反诉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6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我公司认为,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将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本判决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我公司需支付违约金约3170万元,直接影响2020年第一季度损益。
我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0102民初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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