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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索通所(律)字第20yli042101号

  致: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杨利、欧玉洁(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以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所需的所有相关资料。该等资料无论其为正本、副本、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均属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7.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股东大会没有明确规定,但经检索,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已有部分上市公司的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 2020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刊载了《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及相关附件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15:30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王宣女士主持。

  4. 公司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16日。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9】人,所持和代理股份总数为 【49,759,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545】%。其中: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 【46,354,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01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3,404,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7526】%。该等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18 】人,代表股份 【6,405,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02 】%。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无法到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指定会议地点,该等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 网络投票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 《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 《2019年度财务决算及2020年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 《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8.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9.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00 《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1.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2.00 《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3.00 《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5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4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6.096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4.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60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6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7.658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5.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5.01选举李茂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8,463,6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09,624】股。

  表决结果:通过。

  15.02选举刘文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7,918,6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64,624】股。

  表决结果:通过。

  15.03选举王荣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7,968,6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14,624】股。

  表决结果:通过。

  15.04选举张乐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7,868,6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14,624】股。

  表决结果:通过。

  15.05选举廖才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8,068,6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14,624】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6.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6.01选举刘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7,993,6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39,624】股。

  表决结果:通过。

  16.02选举徐丽霞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7,993,6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39,624】股。

  表决结果:通过。

  16.03选举张洋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7,993,6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39,624】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7.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制)

  17.01选举彭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8,057,6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03,624】股。

  表决结果:通过。

  17.02选举许翔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7,877,6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23,624】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韩德云

  见证律师 | 杨  利

  见证律师 | 欧玉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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