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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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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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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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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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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53号)核准,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1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5.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32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14.93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18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8年9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19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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