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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家居        公告编号:2020-024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自 2019年1月1日起对一般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按照前述文件的要求编制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 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本准则,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本准则,企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8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

  (二)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非交易性权益类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的利得或损失不能回转到损益,但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且该选择不可撤销。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2019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

  2、2019年1月1日,公司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按原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表:

  单位:元

  ■

  ■

  3、 2019年1月1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如下:

  单位:元

  ■

  4、2019年1月1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末金额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表如下:

  单位:元

  ■

  (三)本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四)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经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对会计政策变更,使财务数据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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