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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4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公司、恒逸石化               指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逸盛新材料                  指      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恒逸有限                    指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荣盛石化                    指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担保情况

  逸盛新材料是公司子公司恒逸有限的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万元,其中恒逸有限出资100,000万元,占逸盛新材料注册资本的50%;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出资100,000万元,占逸盛新材料注册资本的50%。

  为满足逸盛新材料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其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为逸盛新材料提供期限为5年的人民币综合授信的担保,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计划担保5年,金额为50,000万元。根据担保要求并经各方协调,其他股东为逸盛新材料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同等担保,金额为50,000万元。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对逸盛新材料担保及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对逸盛新材料的互保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年4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方贤水先生回避表决。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增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

  二、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11月27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FXPF3N

  3、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路1号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法定代表人:李水荣

  7、主营业务:纳米材料、高性能膜材料、复合薄膜的研发、批发、销售;石油制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8、主要股东: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

  9、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10、经查询,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1、资信情况:资信状况良好。

  12、履约能力分析:逸盛新材料主营业务产品为PTA,依靠股东在芳烃规模及产业链一体化上的优势,逸盛新材料运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逸盛新材料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和第10.1.5条第(二)款的规定,逸盛新材料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人民币,无逾期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经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为逸盛新材料提供担保,是为确保其PTA项目运营所需资金。依靠股东在芳烃规模及产业链一体化上的优势,逸盛新材料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

  上述新增担保中,恒逸有限持有逸盛新材料50%股权,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持有其50%股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提供等额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将有效支持逸盛新材料的业务发展,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该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新增对参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为逸盛新材料提供担保事项是正常、必要的,其目的是确保逸盛新材料PTA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本次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且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恒逸石化对逸盛新材料提供本次担保事项。

  八、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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