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14日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 2020 年5月1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少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于2020年5月17日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监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将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余少潜先生、蔡维彦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经公司监事会审查,余少潜先生和蔡维彦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
此次换届选举,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次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选举,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之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现任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对第六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大华会所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大华会所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为确保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聘请大华会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5月17日
附件: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余少潜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博士。曾任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经理,深圳市公众高尔夫球场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市龙岗体育公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惠州宝鹰宅配家居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深圳市深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监事,第八届、第九届广东省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深圳校友企业家商会理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少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和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蔡维彦先生: 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本科学历,初级会计职称。曾任珠海港明安企业有限公司财务部总账会计,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销售会计、资金管理部经理,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主管,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集团”)财务会计部资金管理主办。现任航空城集团金融事业部业务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蔡维彦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航空城集团金融事业部业务经理,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和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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