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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601             证券简称:康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0-0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泰生物”)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的通知,其与YUAN LIPING(袁莉萍)女士签订《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文件,就股份分割等事宜做出相关安排,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因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杜伟民先生拟将其直接持有的161,331,67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3.99%)分割过户至YUAN LIPING(袁莉萍)女士名下。

  本次股份分割过户后,杜伟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3,394,1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7%,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23,484,74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2.81%;YUAN LIPING(袁莉萍)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1,331,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9%。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YUAN LIPING(袁莉萍)女士将就其本次取得的康泰生物股份继续履行杜伟民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说明

  为保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YUAN LIPING(袁莉萍)女士承诺不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将继续保持杜伟民先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YUAN LIPING(袁莉萍)女士同意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先生,并与杜伟民先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双方签订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一致行动的安排

  1.1 一致行动

  1.1.1YUAN LIPING(袁莉萍)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进行表决时与杜伟民先生采取一致行动,并保持投票结果的一致性,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行使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各类议案的提案权;

  (2)行使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3)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1.1.2双方应保证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按照事先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者杜伟民先生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1.2 事项沟通与一致表决

  1.2.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任何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意见一致的,由杜伟民先生以双方共同的名义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YUAN LIPING(袁莉萍)应充分尊重杜伟民先生的意愿,按杜伟民先生的意见提出议案和进行表决。该杜伟民先生意见为最终意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据此就有关一致行动事项做出一致的行动决定。

  1.2.2 对于非由双方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意见一致的,由杜伟民先生以双方共同的名义按照一致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YUAN LIPING(袁莉萍)应充分尊重杜伟民先生的意愿,按杜伟民先生的意见进行表决。该杜伟民先生意见为最终意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据此就有关一致行动事项做出一致的行动决定。

  1.3 委托他人代为参会的表决

  如YUAN LIPING(袁莉萍)不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应按本协议中第二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的安排委托杜伟民先生(或杜伟民先生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2.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的安排

  2.1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

  2.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YUAN LIPING(袁莉萍)同意在第一条之1.3款的情况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康泰生物的161,331,675股股份(占康泰生物现有总股本的23.99%;如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新增股份同样适用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的约定,以下称为“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以下称为“委托权利”)委托杜伟民先生行使,并与杜伟民先生保持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康泰生物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2)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3)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分红权、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除外);

  (4)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YUAN LIPING(袁莉萍)不再以股东身份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撤销或单方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

  2.1.2 在委托期限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YUAN LIPING(袁莉萍)作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YUAN LIPING(袁莉萍)承担并履行。

  2.1.3 经双方事先沟通,杜伟民先生依据杜伟民先生自身意愿行使或委托其他方行使YUAN LIPING(袁莉萍)所持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如双方有不一致意见应以杜伟民先生意见为准,YUAN LIPING(袁莉萍)对杜伟民先生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确保杜伟民先生对康泰生物的实际控制权。

  2.2 委托权利的行使

  2.2.1 YUAN LIPING(袁莉萍)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向杜伟民先生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或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需要,YUAN LIPING(袁莉萍)应根据杜伟民先生行使表决权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YUAN LIPING(袁莉萍)应就杜伟民先生行使前述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YUAN LIPING(袁莉萍)应当在收到杜伟民先生通知后 2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2.2.2 杜伟民先生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维护YUAN LIPING(袁莉萍)及上市公司利益。杜伟民先生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2.2.3 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的终止日自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之日为准:(1)双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协议;或(2)经双方协商同意,YUAN LIPING(袁莉萍)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转让且该等股份不再登记至其名下之日(YUAN LIPING(袁莉萍)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则转让后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依然适用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的约定);或(3)因司法执行,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不再为YUAN LIPING(袁莉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如发生该情形,则YUAN LIPING(袁莉萍)在司法执行后持有的股份依然适用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的约定);或(4)在杜伟民先生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的情形时。

  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委托与一致行动的安排在YUAN LIPING(袁莉萍)持有康泰生物股票期间不可撤销或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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