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化股份”)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综服”)提供借款人民币不超过 8,200 万元,用于实施“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吨/年废酸、11600吨/年废碱、10000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本次借款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其中募投项目“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吨/年废酸、11600吨/年废碱、10000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明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资两千万元人民币,新化综服已完成增资及工商变更事宜。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便于公司的管理,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新化综服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200万元借款专项用于“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58100吨/年废酸、11600吨/年废碱、10000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本次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以延展前述借款期限,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归还。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健代表本公司办理上述借款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三、借款人基本情况

  名称: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2007610X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909号

  法定代表人:包江峰

  注册资本:贰仟壹佰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0年03月30日

  经营范围:制造:废混合酸加工以及本厂产品包装物;销售:本企业自产复合肥及废旧物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四、本次借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化综服提供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新化综服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新化综服在增资时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能够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化综服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上述事项与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化综服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6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