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顺利办 公告编号:2020-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7月29日,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03号),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注函中的问题。现就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关于媒体报道所称的彭聪被青海省公安厅以合同诈骗案立案问题的情况核实与说明
1、你公司资金被挪用的具体情况,你公司董事长彭聪是否能够正常履职,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是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答复:
经核实,该案不涉及公司资金被挪用。截至目前,董事长彭聪先生一直正常履职,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因不了解具体案情,彭聪先生不掌握刑事控告内容,报案人连良桂也一直未曾向董事会提交案件具体情况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于案件保密之需也未向公司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介绍和材料。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该案件是否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
彭聪先生自2016年12月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后,带领公司成功转型为企业互联网服务为主业的公司,彭聪先生系公司主营业务及全资子公司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在其负责经营下,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快速发展,2017-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5.15亿元、7.35亿元、20.25亿元,2020年上半年实现业务创收23.5亿元,同比增长203.34%。彭聪先生在所持公司股票限售期满后多次主动承诺延长锁定期,2019年4月在股东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再次减持公司股票后,通过公告增持的方式持续看好并坚定支持企业互联网业务的发展。
因此,如果股东连良桂先生的控告属实且将来彭聪先生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董事长、总裁职务,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因刑事案件系股东连良桂主动控告所引起,公司正在通过各种方式敦促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的矛盾,公司要求双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为避免可能出现股东以通过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为目的而进行不实控告的情况,公司将以事实及法律为依据,以公司稳定经营、发展为核心,在股东纠纷期间,审慎采取必要措施,努力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另根据董事长彭聪先生的反馈,其已经委托专业律师主动接触公安机关,希望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全面证据消除误会,避免被人诬告陷害。相信公安机关能够公正执法,查清事实还原真相,并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2、你公司及董事长彭聪获悉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具体时间,是否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
公司及董事长彭聪系在收到了股东连良桂先生于2020年6月13日18时30分(星期六)发送的邮件通知后方获悉相关事项,连良桂邮件称其向青海省公安厅控告彭聪先生涉嫌合同诈骗案,已获公安机关立案并要求披露,同时提供了青海省公安厅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董事会向董事长彭聪先生进行了核实,彭聪确认其本人不存在任何合同诈骗行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彭聪先生称,刑事案件的控告人连良桂因个人债务爆发,曾于2020年5月7日以对彭聪进行刑事控告及操纵董事会罢免彭聪董事长职务等手段胁迫彭聪签署协议,要求彭聪支付其人民币3亿元,后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彭聪认为连良桂提出的刑事控告均属于诬告陷害;彭聪目前能正常履职,其表示仍将秉承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原则继续坚定履行其董事长、总裁职责,专注于公司经营,尽可能避免股东矛盾影响公司经营发展,将坚决维护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于慎重考虑,董事会曾委派工作人员于6月16日到青海省公安厅进行了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明确要求公司不得就该案件发布任何公告。因公安机关明确提出了不得公告的办案要求,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考虑到彭聪先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且其一直正常履职,故公司遵守公安机关的要求,暂未披露该案件信息。
3、前述媒体报告相关事项是否涉及单位犯罪,是否与你公司有关;
答复:
该案件不涉及单位犯罪。经核实,彭聪先生尚未接到公安机关的信息,报案人连良桂先生未曾向公司提供该案件相关的具体情况介绍和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以案件尚在调查阶段为由亦未提供任何信息,尚无法判断该案件是否与公司有关。
4、你公司关于保障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措施能否防范资金被非法挪用的风险,是否有效执行。
答复:
公司按照《投融资管理制度》、《货币资金控制制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对重大资金活动采取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资金管理严格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包括货币资金管理职责分工、银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银行印鉴管理、收付款程序严格按照上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目前,上述各项制度有效执行,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二、关于媒体报道所称的彭聪因挪用公司资金案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问题的情况核实与说明
经核实,该报道内容不属实。
1、经报案人连良桂提供的《受案回执》(复印件)及网络查询码查询,均未能查询到报道所称的“彭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案”的内容,现有材料未能充分显示该案是否立案、该案是否与彭聪有关,亦不能证明案件系挪用公司的资金。
截至目前,公司未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董事长彭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被立案侦查、要求公司配合调查等任何正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彭聪仍正常履职,公司生产经营未受到影响。
经与彭聪先生核实,其确认未曾挪用公司资金,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因报案人连良桂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系彭聪因为涉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董事会曾多次要求连良桂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连良桂至今没有向公司补充提供,无法证明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股东连良桂及其子连杰(系公司董事)等人已经多次以彭聪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为由要求董事会罢免彭聪职务,董事会亦曾多次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但至今未曾提供所要求补充的资料,相关内容无法核实确认:
第一次:2020年5月27日,董事连杰先生(系股东连良桂之子)自行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根据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案,以彭聪先生“个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已被公安机关受理”为由,以4票同意,1票反对(董事连杰、赵侠,独立董事王爱俭、张青同意,独立董事关旭星反对,董事彭聪、黄海勇未参加投票)罢免了彭聪先生的董事、总裁等职务(详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因该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连杰于2020年5月26日22时左右发邮件通知各位董事,且并未向董事提供任何关于彭聪先生涉嫌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受理的证明文件,会议决议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彭聪先生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城西区人民法院已经根据彭聪先生的申请,依法裁定暂缓执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全部内容。
第二次:2020年6月29日,股东连良桂曾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彭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案进展情况说明》,声称“公司彭聪先生涉嫌挪用公司资金一案”系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2020年4月30日受理,并于2020年6月29日左右立案,并提供了《受案回执》(复印件)、网络查询打印件。
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核查:《受案回执》(复印件)记载,连良桂于2020年4月3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案名为“顺利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挪用资金案”。按照受案回执所提供的二维码查询,案件当前状态为“已受理”并非已立案(案件历史信息显示“已立案”)(二维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因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或网络打印件,并非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且“顺利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挪用资金案”与公司名称不符,且未能显示与彭聪先生存在关系,故董事会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通知股东连良桂补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能够证明与彭聪先生涉案的证据。但至今没有补充提供。
因股东连良桂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董事会依法未同意其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三次:2020年7月27日,公司监事会主席于秀芳女士向董事会转交了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议案,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请监事会在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20年7月28日,监事会主席于秀芳女士向董事会提交了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以2票同意、1票反对通过了监事会决议,同意在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因该议案内容系再次以彭聪先生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犯罪为由罢免其董事职务但未能提供完整证据,监事李弓书面提出质疑并投了反对票。
董事会收到上述公告文稿后,董事长彭聪认为其公告中指控彭聪犯罪的议案内容、监事会决议内容等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不符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要求其补充证据。
同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就提案股东的材料依照谨慎性原则进行了复核,要求提案股东和监事会补充完善立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监事会主席于秀芳女士发送了《公告材料补充告知函》,要求前述提案股东和监事会提供补充资料:“1、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受案回执》显示,顺利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挪用资金案,该公司是否指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若是,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2、股东提案称是董事长彭聪涉嫌挪用资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受案回执》并未明确是彭聪本人,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7月29日监事会除提供《公告材料补充告知函回函》《省公安厅拜访情况说明》外,未提供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
综上,虽然股东连良桂等人多次以彭聪先生涉嫌挪用资金案被立案为由要求公司发布公告予以披露,但因其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要求,尚不具备信息披露的条件。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不存在问题。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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