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20-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324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公司退还相关奖励款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并承担律师费及仲裁费。
(一)本次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机构名称: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的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相关奖励款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
2、请求裁决本案律师费用30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仲裁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26日,申请人与原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在武进国家高新区投资设立企业,申请人对此给予支持和配合。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在武进国家高新区投资建立柴油发动机生产基地,被申请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在工业用地安排方面,申请人按约定条件向被申请人支付总额8,050万元的项目奖励基金;在专项财政支持方面,申请人按约定条件向被申请人分批支付财政奖励共计一亿元;在税收奖励方面,申请人按约定条件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关税款奖励。该补充协议第八条第1款特别约定: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投资协议在2018年底累计投资30亿,累计销售50亿,则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退还相关奖励的一半。
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自2014年6月27日起陆续向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奖励款,总计人民币18,911.01万元。但经申请人查询,截至2018年底,被申请人在武进高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总计284,685,141.52元、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总计44,754,319.48元,远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在2018年底累计销售50亿”的目标。
申请人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奖励总金额的一半,即人民币94,555,050元。
二、 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2020年8月5日,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还相关奖励款共计人民币94,555,050元;
2、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97,852元(已由申请人预缴),全部由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人民币597,852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
三、 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需要追溯调减2014年净利润4,716.98万元,从而造成2014年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由盈利变为亏损;
2、公司2020年度需要确认营业外支出约4,828.31万元;
3、公司2020年度需要确认负债-其他应付款9,545.29万元。但是由于上述的8,05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公司授权直接实际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裁定判决书,我公司负有返还的义务和责任,故需要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责。但基于山东英达钢构及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预计该笔债权收回可能性不高,故公司暂不确认该笔或有债权,但是保留该笔债权的追索权。
4、公司不排除利用公司的350亩工业用地及配套、专有技术等寻求与第三方合作机会。
5、公司将就上述仲裁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继续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妥善解决。
五、 备查文件
1、《裁决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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