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0-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0-034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8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军民路)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建波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李光宇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体监事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李怡丹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张景涛、魏渝伟、胡双立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2、3、4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培元、朱文会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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